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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之五权分离理论
属性:新闻动态 作者: 来源: 访问量:1282 日期:2016/3/24 13:18:15
一 公司治理概论
公司治理是目前国内经济界的一个研究热点,尤其是随着中国经济改革进入深水区,在国民经济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国有企业下一步该何去何从?如何通过公司治理,在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前提下,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家作为全民的代表,该在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中扮演怎样的角色才能在实现政企分离的同时,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市场经济规律不断发展壮大?
与此同时,大量的民营企业经过前期的野蛮粗放式的发展,原有的作坊式、家长式、家族式治理模式已经不再能够满足企业的发展,甚至已成为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的障碍。因此,如何优化公司治理,提高企业绩效,适应全球化市场竞争,也成为摆在企业家面前的一个难题。
总之,国内国际经营环境的变化,都对公司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希望理论界能够与时俱进,面对新的问题、新的挑战,及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目前国内理论界广泛采用的公司治理理论主要来自于吴敬琏、林毅夫、李维安、张维迎和朱长春等人的观点。
吴敬琏(1994)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就要明确划分股东、董事会、经理人员各自权力、责任和利益,从而形成三者之间的关系。
林毅夫(1997)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对一个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绩效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一整套制度安排,人们通常关注的公司治理结构实际指的是公司的直接控制或内部治理结构。
李维安(2000)认为,广义的公司治理是指通过一套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供应者、雇员、政府、社区)之间的利益关系。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其主要特点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治理。
张维迎(1999)认为,广义的公司治理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狭义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与结构、股东的权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
朱长春(2014年)认为,广义的公司治理是研究企业权力安排的一门科学。狭义的公司治理是居于企业所有权层次,研究如何授权给职业经理人并针对职业经理人履行职务行为行使监管职能的科学。
纵观上述几种观点,我们不难发现,理论界在研究公司治理时均将其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广义的公司治理不外乎是公司权利和利益的分配机制,狭义的公司治理则局限在股东、董事会和经理层三者(最多再包括监事会)之间的相互制衡。
而在具体研究与应用中,广义的公司治理往往流于空泛,虚无缥缈,无法与企业治理实践有机结合。狭义的公司治理则难以跳脱委托代理、两权分离的理论窠臼,有如盲人摸象,将公司治理割裂开来,使人难识庐山真面目,从理论和应用层面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混乱。
鸿儒智业认为,公司治理是有关企业权力与义务安排的一套规则、方法和制度,其终极目的是通过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利制衡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在这个定义中,有两个核心观点,第一个观点是认为公司治理是关于企业权利与义务的安排,其中既有权利(权力与利益)的安排,更有义务的安排,两者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目前的公司治理理论往往偏重于权力与利益的分配和制衡,而忽略了各利益相关方对公司应尽的义务。过多谈及权利就会造成不计后果的利益纷争,过多谈及义务就会造成各利益相关方的积极性不足,只有权利与义务统一、激励与约束对等,方能实现相对平衡和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个观点是公司治理的目的是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经典理论认为,公司治理的目的是实现投资者(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这一理论基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但随着公司治理环境的日益复杂,单纯的两权分离理论已经不再适用,公司治理的参与者也不再局限于股东与经理层两方,而是包括了股东、经理人、董事会、监事会,甚至是部分债权人和员工。在如此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之下,公司治理若仍然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必然难以平衡其它各方的利益。
既然各利益相关方均取利于公司,各方利益均与公司的整体利益紧密相关,因此公司治理必须以实现各利益相关方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即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为终极目的。
二 两权分离理论及其局限
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是两权分离理论,即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该理论是随着股份公司的出现而产生的,代表人物是贝利、米恩斯和钱德勒等人。
贝利和米恩斯在1932年出版的《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一书中,对美国200家大公司进行了分析,发现这些大公司中的很大一部分是由并未持有公司股权的经理层控制的。投资者作为股东拥有公司的法定所有权,而经理层作为管理者拥有公司的实际经营权,随着股份公司股权的日益分散和管理的日益专业化,经理层所拥有的企业经营权和控制权也越来越大,甚至有失控的风险。
尤其是考虑到经理层本身的道德风险,在股东与经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如何保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受经理层的侵占,已经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现实问题。正是在这个背景(经理层的权力越来越大,越来越不受控制,股东利益受到侵犯)下,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治理理论应运而生,致力于在股东与经理层的双方博弈中平衡彼此关系,保护股东利益。
由此可见,公司治理理论在萌芽之初,确实是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而其关注的重点也确实是股东与经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两权分离理论一经提出,便被理论界奉为圭臬,犹如物理学中的光速不可超越一样,被当作绝对真理,无人敢去质疑。但从贝利等人提出两权分离理论至今,已经过去了80多年,世界经济也从工业2.0时代、工业3.0时代迈入了工业4.0时代,企业的经营环境也变得日益复杂,充满了诸多不确定性因素。与此同时,更多的利益相关方带着各自不同的利益诉求参与到公司治理之中,也造成了企业内部错综复杂的权利关系。面对这种复杂的权利关系,两权分离理论已显现出自身的不足之处。
三 五权分离理论
公司治理是有关企业权力与义务安排的一套规则、方法和制度,鉴于两权分离理论的先天不足,鸿儒智业经过长期的管理实践,并在深入研究公司治理中错综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上,提出了五权分立理论,作为对两权分离理论的升级替代,同时也作为现代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
从法律层面来讲,企业的核心权利是所有权,即投资者(股东)通过投入资本而形成的对企业全部资产的排他性占有权,以及对企业债务所承担的偿还义务。但随着股份公司的出现,公司的股东人数动辄达到数万乃至数十万、数百万,如此之多的股东导致所有权极为分散,每位股东都无法有效实施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这也是造成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主要原因。
随着公司股权的日益分散,以及更多利益相关方参与到公司治理中来,除了所有权和经营权外,在公司治理实践中又出现了其它几种权利,主要有控制权、经济权和监察权。
1. 控制权(Control Right)
控制权是指以投票权为代表的对企业掌握、控制、决策的权利,包括董事及高管的任免权、公司重大资产的处置权、重要交易的决策权等等。
如果说所有权是法律层面企业各种权利的核心,那么控制权则是在实践层面企业各种权利的核心,公司治理之争实际上就是公司的控制权之争,谁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权,谁就掌握了公司的命脉,就能享有最大的经济利益。
2. 经济权(Economical Right)
经济权是指从企业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分红权、配股权、关联交易权、利益输送权、职务消费权以及领取工资报酬的薪酬权等所有与经济利益相关的权利。
经济权主要来自于所有权、债权、控制权和职务权四个部分,如分红权、配股权等来自于所有权,关联交易权及利益输送权则来自于控制权,利息收益权来自于债权,而职务消费权、薪酬权等经济权则来自于职务权。
3. 监察权(Supervision Right)
正是由于企业内部存在着错综复杂的权利关系,各方利益很难平衡,必须有一种能够超脱各利益相关方的权利来确保各方权利和义务得到有效履行,并作为裁判来平衡各方的利益,尤其是要制衡大股东的权利,避免出现大股东操控甚至掏空公司的现象发生。
监察权正是基于权利制衡的目的而出现的,一方面要确保各种权利不会被滥用(即防止以权谋私行为),另一方面也要确保各种权利和义务得到有效履行(即防止不作为行为)。甚至可以说,监察权是作为控制权的一种制约力量而出现的,确保大股东等掌握控制权的利益相关方不会滥用控制权。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了解到,在公司治理中实际上涉及到了以控制权为核心的五种权利,即控制权(C)、所有权(O)、经营权(M)、经济权(E)和监察权(S),由此得到五权分离理论(COMES理论)。
五权分离,包括五权分立和五权分散两个维度的概念。
五权分立是指COMES这五种权利分别归属不同的利益相关方,如所有权一般由投资者(股东以及一定意义上的债权人,即股权投资者和债权投资者)掌握;控制权一般由大股东掌握;经营权一般由经理层掌握;经济权则分别由所有利益相关者掌握;监察权一般应由相对独立的第三方或者与除大股东(控制权)之外的其它各方联合掌握。
五权分散则是指每一种权利都由多个主体分享,如所有权由成千上万的股东分享;控制权一般由一个或者几个大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分享;经营权由整个经理层分享;经济权则更加分散,所有股东、员工等都享有一定的经济权;监察权则由多个利益主体分享,以便能够形成监察机构内部的相互监督和制衡。
五权的分立与分散,五权分离理论的提出,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现代公司治理产生重大的影响。
在这五种权利中,尤其要重视控制权和监察权的配置。一般来讲,大股东会凭借所享有的控制权来控制股东会、董事会,进而在经理层中安插自己的人员,从而通过关联交易、资产及利润转移等方式侵占小股东的利益,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造成控制权的滥用。而在目前国内企业的治理结构中,监事会作为监察机构,往往同样受制于大股东,监事会主席甚至由大股东来任命,因此难以独立行使监察权,导致监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沦为鸡肋般的存在。
因此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的公司治理水平,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水平,除了完善资本市场,健全法治环境、推进股权激励机制等常规手段外,更重要的是优化控制权和监察权的配置。
对于控制权的优化配置,最重要的是建立有效的控制权市场,使控制权作为一项市场要素能够自由流动,自由交易。唯有如此方能规范企业的实际控制者,使其按照公司利益最大化的要求正确行使权利,而非为了私利滥用控制权。
而对于监察权的优化配置,则需要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根本性改革,尤其是要改革和强化监事会的作用,必要时需要引入企业的主要债权人进入监事会,实现对控股大股东和经理层的有效监控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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